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收到关于征询《自然资源部关于更进一步强化地质资料汇交监管的通报(印发稿)》意见的函,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并就印发稿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缩短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等印发。印发稿在两个方面明确提出8条拒绝。在增强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方面,印发稿拒绝:一是探矿权人不应按规定汇交本探矿权期内已积极开展的各类地质工作所构成的地质资料。
探矿权更改增大面积的,不应汇交面积增大部分构成的地质资料;探矿权保有期间需要汇交地质资料。二是采矿权沿袭、吊销、面积不断扩大、阶段性重开矿井,或采矿权人研发矿产资源时找到新的矿体、新的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不应按规定汇交本采矿权期内积极开展的矿山地质工作构成的地质资料。其中油气采矿权中,对于成规模部署的研发井,每平方公里内应最少汇交2口油井的地质资料,其他研发井的地质资料按委托交给涉及规定管理。
三是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强化国家财政出资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每季度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划入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四是2019年12月31日前届满,且并未汇交地质资料的非油气矿业权,可不按矿业权沿袭次数汇交,矿业权人不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所积极开展地质工作构成的地质资料重复使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发给《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五是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并未积极开展地质工作、也并未构成任何地质资料的矿业权或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负责管理接管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递交《矿业权/项目并未构成地质资料告诉单》,允诺并未构成地质资料事实,由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发标示了未构成地质资料等涉及信息的汇交凭证;对积极开展了部分地质工作,构成了阶段性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负责管理接管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递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和已构成的完整或实物地质资料后,发给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六是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拒绝,向逾期并未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派发《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其中无法联系到汇交人的,通过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派发。
《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派发后60日内仍不汇交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通报。自通报之日起至全部汇交地质资料之日起至,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法院被通报汇交人探矿权、采矿权屯申请人和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申请人。
同时,将涉及矿业权人列为矿业权人勘查铁矿信息审批的出现异常名录,并依法实行牵头惩戒。在增强信息公开发表和监督检查方面,印发稿特别强调:一是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应深化敲、管、衣改革,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和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发表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汇交信息、《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矿业权/项目并未构成地质资料告诉单》、通报等监管信息,拒绝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发表拒绝,强化对逾期并未汇交和并未构成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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