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以下全称《办法》)。《办法》是广西首次全面系统地就仅有自治区矿业权转让管理工作实施的制度文件,标志着广西矿业权转让管理工作踏入规范化时代。《办法》对矿业权转让的范围、概念和转让原则展开了具体,同时具体矿业权招标、拍卖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协议4种转让方式的转让条件、转让前期工作、转让计划管理以及对合乎竞争性转让、协议转让以及探矿权并转采矿权等3种矿业权转让方式的情形作出规定。为规范矿业权转让活动,《办法》明确提出,实行矿业权转让合约管理,具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转让工作的监督权限、监督和拒绝接受监督的方式。
《办法》具体,对于自然资源部审核权限及自治区专责前进的特定矿种,需将转让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对非上述矿种,中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环节,交由广西自然资源厅矿业权转让委员会集体研究审议自治区本级矿业权转让计划,以解决问题矿业权转让周期冗长的问题,提升矿业权转让工作效率。广西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负责人回应,《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转让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转让不道德,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措施。
《办法》规范稳健,可操作性强劲,强化了对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为规范全区矿产资源转让管理工作获取了有力确保,为广西构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多输掉局面打好基础。下一步,广西厅将及时注目《办法》实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的变化,及时总结经验,更进一步改良矿业权转让管理工作,提升矿业权专责配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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