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题:中国碳减排行动缘何会拒绝接受国际监督新华社记者牛琪 刘欢 王建华北京的分析人士11月30日说道,中国在未来10年的增加温室气体废气行动中,将会拒绝接受、也没适当拒绝接受国际监督,因为这几乎是它的自律不道德而非硬性的国际义务,中国将通过国内的统计资料、监测、考核、问责来推展目标的构建。这些分析人士回应,国际监督最限于于那些必需遵守《京都议定书》所硬性规定的碳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它们必需要遵守“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准则。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陈迎说道:“中国发布的碳减排分析目标,是自律确认、依赖国内资源已完成、没附加条件的国内政策,并非具备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定量排放量允诺,因此,对其加以国际监督似乎不合理。
”中国政府26日月对外宣告掌控温室气体废气的行动目标,要求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废气比2005年上升40%-45%。中国外交部气候变化谈判尤其代表于庆泰日前也特别强调,中国发布的碳减排目标是几乎自律的行动,将主要依赖自身资源已完成,因此,其实行进展有意拒绝接受国际监督。
于庆泰还回应,中国并不想谋求国际资金反对绝大部分的排放量计划。按照“巴厘路线图”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是“合适国情的减慢行动”,他们并没国际义务明确提出分析的减半、限排目标。
如果从“国内目标”下降到“国际允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要遵守“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排放量责任,对发展中国家减慢和适应环境气候变化的行动,则要以“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方式获取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方面的反对。于庆泰抨击说道,欧洲没能还清他们曾多次作出的排放量、技术转让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允诺。
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上周五回应,中国明确提出的行动目标在国内是有约束力的,但在国际上还无法说道具备约束力。按照“巴厘路线图”,发展中国家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遵守向发展中国家获取充足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反对的前提下,采行必要的国内减慢行动。陈迎回应,只有拒绝接受《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资金机制的援助,如全球环境基金等,才必须拒绝接受国际监督。
“只有利用国际资金援助减少的排放量部分,才可以拒绝接受国际监督,”陈迎更进一步说明说道,“这各不相同发达国家的资金援助情况,然而,发达国家在资金和技术援助上仍然没有能达成协议大的妥协。”解振华回应,中国2006年至2010年采行的单位GDP能耗减少20%的减慢行动,未获得国际社会的资金和技术转让反对,但是获得了大力效果,预计五年内最少可排放量15亿吨二氧化碳。“我们现在这个要求也没获得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的反对,但是我们本着对本国人民负责管理、对世界人民负责管理的态度,还是要采行大力的行动。
”他说道。将要于12月7日至18日开会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目的为《京都议定书》2012年第一允诺期届满后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问题达成协议一份新的协议。
中国政府仍然不遗余力,希望促成大会取得成功。“国际社会较为广泛地指出,中国明确提出的排放量目标是对国际社会的大力对此,反映了中国应付气候变化的希望姿态,”陈迎说道,“不拒绝接受国际监督,并不代表中国不负责任,不希望地实施行动、已完成任务。”不过,于庆泰也认为,一小部分有可能取得国际资金援助的项目不会按照惯例拒绝接受国际监督。国际监督有三个基本方式:国际机构检查;第三方核查;独立国家的国际专家组监督。
中国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潘家华回应,中国国家内部的公开发表半透明的审查对于中国自律的碳减排行动来说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十分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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